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其上闻及移关诸部,犹未敢然。功令: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词上,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术,曰:“是无难,别具本章,狱词无易,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倘复请之,吾辈无生理矣。”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去舌挢,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众皆以为冥谪云。
凡杀人,狱词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条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噫!渫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其柱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有杀人者,因代承之,盖以律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
(摘编自方苞《狱中杂记》)
10.下列对文中画波浪线部分的断句,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
B.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
C.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
D.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
11.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晷刻,即时刻。“晷”指日影。依据日影测量日的高度以定时刻的仪器称日晷。
B.秋审,清朝一种审判制度,朝廷在秋天复审各省上报的死刑犯,提出处理意见。
C.山阴,地名。起名之因是这里在山之南,古代以山南水北为阴,山北水南为阳。
D.康熙,清朝皇帝爱新觉罗·玄烨的年号。年号是从汉朝开始的皇帝纪年的名称。
12.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部中老职员常常伺机作弊。其家中藏有假的印章,一旦有机会使用,而且能从犯人身上谋财,他们就会拿出来用,作奸犯科,无所顾忌。
B.主审官员们特别贪恋官位。有部中职员偷偷改掉了判处某兄弟死刑的判词,主审官员看了出来,却因为怕被罢官而默默无言,不敢追查。
C.个别良吏有着错误的观念。个别好官可能秉承着上天有好生之德的思想,喜欢脱人于死罪,结果却只是救了恶人,而损害了社会的利益。
D.奸民和狱吏有时狼狈为奸。山阴县有杀人犯特别喜欢坐牢,因为在里面他可以和狱吏们串通一气做坏事,借此他每年能赚到几百两银子。
13.把文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10分)
(1)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倘复请之,吾辈无生理矣。
(2)其乡有杀人者,因代承之,盖以律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
14.制度有漏洞是部里老职员作奸犯科成功的重要因素,试指出两种漏洞。(3分)
答
10.D(第三处,如果在“减等”前断开,则“以矜疑”只是状语,句子不完整,而且“减等”与“随遇赦”是两个动词,相当于两句话,不应相连,故应在“减等”后断开,由此排除A、C两项。第四处,在“将出”前或后断开,均可,但在其前断开,则“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只是一天中的事,在其后断开,则“日”是每天,更能显出奸民的得意扬扬,表示力更强。第八处,如果在“若”后断开,不恰当,因为“扬扬”是得意的样子,它的出现表示句子已经结束,后面再加个“若”字,语意不通。由此排除B、C两项。)
11.C(古代以山南水北为阳,山北水南为阴。)
12.B(错在“偷偷改掉了判处某兄弟死刑的判词”,他们只是把人名换掉。原文说的是“别具本章,狱词无易”。)
13.(1)这可以欺蒙死者,却不能欺蒙主审官,倘若主审官再行申请,我们都没有活路了。(重要词语“是”“谳”“倘”“生理”各1分,句意1分)
(2)他的乡里有杀人的,他便代他承认罪名,大概按法律如果不是故意杀人,必然长期监禁,最终不会判死罪。(重要词语“因”“盖”“以”“系”各1分,句意1分)
14.答案:①文书下发到直省过程中,部里老职员有机会私自接触文件。②杀人犯的判决词上没有指出是谋杀的,便可以免死。(答一条1分,答两条3分)
【参考译文】
部里的老职员,家里藏着假印,公文下发到各省的主管机关,他们往往偷偷地动手脚,增减其中紧要的话语,奉行的人是看不出来的。对于那些上奏的文书,以及发给平行各部的文书,还不敢这样做。法令规定:大盗没杀过人和有多名同犯的,只是主谋的一两个人立时处决;其余人犯经过秋审后都减刑充军。当刑部判词上奏过皇帝之后,其中有立时处决的,行刑的人先等在门外。命令一下,便捆绑出来,一时一刻也不耽搁。有某姓兄弟因为把持公家的粮仓入狱,依法应该立时处决,罪案已经判定了,某个职员对他们说:“给我一千两银子,我救活你们。”问他办法,他说:“这不难,另准备一个奏本,判词不更改,只把案末单身没有亲戚的两个人替换你们的名字,等到封奏时候偷偷抽出真奏,换上此奏,就行了。”他的一个同事说:“这可以欺蒙死者,却不能欺蒙主审官,倘若主审官再行申请,我们都没有活路了。”这个职员笑着说:“再次为这事申请,我们固然没活路;但主审官也都会罢官。他们不会用两条人命换掉他们的官位,那么,我们最后还是没有死的理由的。”最终这样做了,案末两个人果然被立即处决。主审官张口结舌,终究不敢追问怎么回事。我关在监狱的时候,还见过某姓兄弟,同狱的人都指着说:“这便是把某某人的命换来他们的头的。”后来那个职员一天晚上忽然死了,大家都说这是上天报应。
凡属杀人案件,判词上没有指出是谋杀的,经过秋审就列入可矜、可疑两类,便可以免死。司法人员因此就可以利用法律条文作弊。有个叫郭四的,曾四次杀人,又一次因为可矜可疑减了刑,不久碰上大赦将要出狱,每天与他的同伙喝酒唱歌闹到天亮。有人问他过去的事情,他竟一件一件详细道来,得意扬扬,好像在夸耀自己了不起似的。唉!无耻而恶毒的司法人员忍心受贿而枉断官司,原不足深责;但道理并没真正弄清,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脱人死罪为功德,而不追究实情,就使死者含冤不浅了!
有些坏人在监狱里待久了,和狱官狱卒内外勾结,很能收受些财物。山阴县有个姓李的,因犯杀人罪坐牢,每年都赚上几百两银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狱。过了几个月,空虚而无所事事。他同乡有杀人的,便冒名顶替,大概按法律如果不是故意杀人,必然长期监禁,最终不会判死罪。五十一年,依赦例减刑充军。他叹气说:“我没办法再进这儿来了!”按照旧例,充军的人都移到顺天府羁押待命,当时正值冬天,停止发遣,姓李的写了状子请求在监狱等候春天发遣,要求再三,没有得到批准,怅然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