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民法典体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贯彻于法律之中,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价值和原则:二是篇章节、基本制度的安排等。人格权独立成编最充分地体现了民法人文关怀的精神和价值。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我国《民法总则》将人身权与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列,构成民事权利体系,预设了《民法典》分则的基本框架,同时在形式上体现了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宣示,使得人格尊严在各项权利保护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所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具有最高价值。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且将人格权编置于分则之首,这是对《民法通则》立法体例和理念的继承和发展,凸显了民法以关爱人、尊重人、保护人为己任的特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了民法作为“人法”的本质,有助于改变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从古典的民法典体系来看,不论是“法学阶梯”模式还是“学说汇篡”,模式,都是以财产关系为中心,其所规定的人的制度都是从“主体”的角度而言的,着眼点在于解决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资格与能力,并没有肯定人格权的独立地位,在价值上对人的地位重视不够。而人格权则在于确认人自身所享有、作为其自身组成成分、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虽然以保障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己任,却仅在分则中规定了财产权和身份权,对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即人格权,却没有在分则中作出规定,这本身表明,传统民法存在着“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如果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分则条款明显是财产法为绝对主导,会给人以民法主要就是财产法的印象,这也将成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一大缺陷。因此,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将其列入分则之首,在全面规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同时,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形成对各种人格权益的周延保护,以弥补传统民法典体系的不足。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构成我国民法典的重要亮点,这也是我们所遇到的历史机遇。
(摘编自王利明《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
材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l年11月正式施行。《民法典》的一个突出特色,是在分则中专门设置人格权编,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中具有创新性。
在以往各国的民法典中:法国法系民法典一般不规定人格权,其保护方法是在侵权责任的规范中通过“权利”的概念将人格权包含在其中,如《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仅在总则中规定了人格权:在德国法系民法典申,《德国民法典》将姓名权规定在总则中,其他人格权的保护则规定在债编的侵权行为规范中;《瑞士民法典》则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其在人法中用一节专门就人格权进行了规定。通常认为,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体资格产生的民事权利,不像物权、债权那样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取得,因而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权利,应当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这样的立法方法和理论背景,难免使人对人格权的性质产生错觉,认为人格权并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类型,而是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对自己的权利,不能用潘得克吞①的民法典编纂方法在分则中进行规定。
事实上,人格权与物权、债权、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以民事利益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只不过物权的客体是物或者某种财产权利,债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身份权的客体是特定亲属之间的亲属利益,继承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生前拥有的合法财产。这些民事权利的客体都是特定的民事利益。与此相同,人格权的客体也是民事利益,只不过作为人格权客体的民事利益是人的人格利益的具体要素,并且这些人格要素并非依靠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而取得,而是生而固有的人格利益及要素。人一出生,就享有人格;构成人格的并非只有一种要素,人格是由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人身自由等具体要素构成的。正因为人的这种人格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格利益要素构成的,所以在民法的保护上,不能用一个笼统的人格权来进行保护,而是要把这些具体的人格要素设置成具体的人格权;通过这些不同的具体人格权对一个个人格要素进行保护,才能够对完整的人格进行保护,并就此形成具体人格权的不同类型,构成具体人格权的体系。人格权虽然与物权、债权、身份权和继承权等民事权利有所不同,但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民事权利。这些权利的客体都可以概括为民事利益,只不过分成物权利益、债权利益、身份利益、人格利益等不同的利益而已。
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民法典》将人格权规定在分则中,与物权、债权、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并列,使之回归民事权利体系之中,而不是将人格权仅作为民事主体自身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分割开,成为地位特殊的民事权利类型。这样的做法,是对人格权性质的正确定性。
(摘编自杨立新《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
【注释】①:潘德克吞一词,来源予拉丁文的Pandecta。而Pandecta,是指《罗马法大全》《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潘得克吞体系的特征是,将抽象的共通的一般事项整理成为“总则”,并置于民法典之始(第一编)加以规定。其余分则各编依次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
1.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我国过去的民法典体系存在着“重物轻人”的缺陷,仅强调人作为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资格与能力。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编置于分则之首,充分地体现了民法人文关怀的精神和价值。
C.传统的民法典体系忽视了人格权的独立地位,而我国《民法典》对各种人格权益进行了周延保护。
D.我国《民法典》在分则中对人格权作出专门规定,这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
2.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在欧美国家,《瑞士民法典》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就人格权单独成编,用专门的章节进行了规定。
B.人格权不是基于民事主体资格产生的民事权利,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取得民事权利的方式不同。
C.人格权不同于物权、债权、身份权,不能概括为普通的民事权力类型,它是生而固有、与生俱来的。
D.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采用“总则-分则”的篇章结构,分则有物权编、继承权编、人格权编等。
3.结合材料,下列选项中最能支持材料观点的一项是(3分)
A.货币属于其占有者,所有权不得朱确定。
B.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C.一个毫无财产、一文不名的人,连生存都难以维持,能算是真正的人吗?
D.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入。
4.请简要分析材料二的论证思路。(4分)
5.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请结合两则材料,谈谈我国《民法典》题如何体现这句话的精神的。(6分)
答
1.A
(结合材料一第2段原文“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对《民法通则》立法体例和理念的继承和发展”,材料一第3段,原文“如果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这也将成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一大缺陷。”可知,我国之前使用的是《民法通则》,不是成体系的民法典;材料一第3段,原文“着眼点在于解决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资格与能力”,选项中的“仅强调”错误。)
2.D(A错误,材料二第2段“《瑞士民法典》则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其在人法中用一节专门就人格权进行了规定。”可知,“单独成编”错误。
B项正确,材料二第2段原文“通常认为,……应当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这样的立法方法和理论背景,……不能用潘得克吞的民法典编纂方法在分则中进行规定。”注释内容“潘得克吞体系的特征是,将抽象的共通的一般事项整理成为“总则”,并置于民法典之始(第一编)加以规定。其余分则各编依次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材料二第4段“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民法典》将人格权规定在分则中,与物权、债权、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并列,使之回归民事权利体系之中”,可知,我国《民法典》是按照潘得克吞的民法典编纂方法进行编纂的,并且可推知各分则。
B选项错误。由原文材料二第3段“只不过……并非依靠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而取得,而是生而固有的人格利益及要素”可知“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取得民事权利的方式不同”正确;结合原文材料二第2段“通常认为,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体资格产生的民事权利,……因而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权利,应当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和原文材料二第4段“而不是将人格权仅作为民事主体自身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分割开,成为地位特殊的民事权利类型”可知,原文肯定了“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体资格产生的民事权利”,但不能仅因此就认为它与其他民事权利本质不同。)
C选项错误。由原文材料二第3段“事实上,人格权与物权、债权、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以民事利益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只不过……”可知“人格权不同于物权、债权、身份权”说法有误;
由原文材料二第2段“这样的立法方法和理论背景,难免使人对人格权的性质产生错觉,认为人格权并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类型”,以及,材料二第4段“而不是将人格权仅作为民事主体自身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分割开,成为地位特殊的民事权利类型”可知“不能概括为普通的民事权力类型”说法有误。
3. D(D项能够支持材料的观点,即人格权是人生而固有的;A、C选项都强调财产的重要,与材料不符;B项,原文没有谈及平权。)
4.①首先,提出观点,《民法典》人格权单独成编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具有创新性;②然后例举以往各国民法典人格权仅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③接着,对比论证人格权仍然是民事权利,只有通过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才能够对完整的人格进行保护;④最后重申观点。(答对一点给1分,全对给满分。)
5.①民法的“慈母”体现在“民法以关爱人、尊重人、保护人为己任”,“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体现民法“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宣示”;②《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列入分则之首,形成对各种人格权益的周延保护;③《民法典》针对具体的人格要素设置成具体的人格权,从而构成人格权的体系。(答对一点给2分,全对给满分。)